嵊劳社[2007]163号
关于办理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和市委办[2007]54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用工管理的意见》;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将办理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程序通知如下:
1、用工单位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的临聘人员职数依据。
2、用工单位组织临聘人员填报《嵊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登记表》,经用工单位盖章,并报市“三公办”审核批准加盖印章后,送代理中心。
3、订立代理协议书。由用工单位与嵊州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有关事宜,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
4、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做好需代理的临聘人员工作,并派人到代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内)领取劳务派遣合同。组织临聘人员按要求填写合同内容,并经临聘人员签字同意后,统一送代理中心办理代理手续。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临聘人员没有签字同意的,无法办理代理手续。自2008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5、按季度汇缴临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代理费。订好代理协议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各单位自订立之日起10天内按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将临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代理费汇入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6、嵊州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开户银行为:嵊州市工商银行,帐号:1211026009200057418。
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
嵊 州 市 监 察 局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报:市纪委王旭波书记、吕丙副市长
抄:市委办、市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