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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培训就业科 作者: 2008-09-25 16:37:54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嵊劳社[2008]140号

 


关于组织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国家规定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

(二)对象: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的条件

报考人员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等级: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1年以上。

三、申报的程序

各企、事业单位按鉴定工种和相应等级进行申报,并把鉴定人员名单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组织与实施

各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培训鉴定人员较多、又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指导下自行组织培训;培训鉴定人员较少、自行难以组织培训的工种,可有市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培训。参训人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83111025、83181505 联系地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培训(就业)科。

电子邮件:ldpx0006@163.com

 

附件:1、国家规定须持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目录

     2、嵊州市技术工人职业(工种)考核鉴定人员花名册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