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2005年7月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12月,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却以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月7日,李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尽管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违纪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因为从立法的本意看,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要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其法定权利。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聘,其应承担的只能是违纪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遂裁决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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